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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阳某甲(已判决)、阳某乙、阳某丙、蒋某某等人组建了大湖塘村车队。2012年6月份,阳某丁、阳某戌、阳某庚等人与阳某甲、阳某乙等人协议,车队主要负责祁阳县下马渡镇太湖塘村6组建材运输,车队每运输一块红砖交0.01元给阳先东等人,每运输一立方沙子、卵石、青石交3元。被告人陈某某、阳某甲等人在太湖塘村6组建房期间,采取拦车、堵路等方式多次强迫建房业主以高于市场价格运输建材。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蒋某乙在下马渡镇大湖塘村6组建房,蒋某乙请刘美云运输青石,被告人陈某某、阳某乙等人拦住刘某某的车子长达几个小时,一直到晚上11点多钟,车辆才被放回去。
2、2014年上半年,高某某在下马渡镇大湖塘村6组建房,高某某请梁某某运输建材,被告人陈某某、阳某甲等人拦住梁某某的车达几个小时,后梁某某请大湖塘村车队的人吃饭才被放行。
3、2014年,李某某在下马渡镇大湖塘村6组建房,被告人陈某某和阳某乙私下运输了两车青石倒在李某某屋门口,强迫李某某使用其运输的建材。
4、2015年大湖塘村中心村搞“扶坡”建设,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是7组人的身份霸占7组段的“扶坡”用的建材运输,不准其他外来车辆运输建材。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协议合同书、销售清单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阳某某、阳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阳某甲、阳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伶颖   
2017年2月13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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