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镇**组**号。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
合同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组**号。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抚州市临川区**栋。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抚州市临川区**道新三中艺剪美理发店。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南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段组**号,现住抚州市临川区**号。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周某某、徐某某、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许某甲、杨某(在逃)利用宫一造型理发店在大众点评网商户后台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大众点评网的结算款共计5.3万元。
2016年6月28日至7月五日,被告人许某乙、许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时尚造型理发店大众点评网商户后台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大众点评网的结算款共计19.084万元。
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许某乙和许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艺剪美理发店大众点评网商户后台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大众点评网的结算款共计7.266万元。
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许某乙和许某甲在被告人方某某的介绍下,伙同余某某利用创艺造型在大众点评网商户后台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大众点评网的结算款共计10.20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周某某、徐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今文
2017年8月14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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