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湛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241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城****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04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装饰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南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003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装饰南昌分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府****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巷****号)。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 事拘留,同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谌某某在本市****城****路经营了一家“****供暖”店,为了提升业务量,其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陆续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城、****都会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楼盘名称、单元楼、房号及房屋面积)共计5465条,并支付费用2200元人民币。
广东****装饰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夏某某,为推广公司装修业务,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楼盘业主信息。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至8月期间,陆续从黄某某处购买了****香槟、****水榭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楼盘名称、单元楼、房号及房屋面积)共计7157条,并支付费用4900元。
2016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谌某某口头传唤到案;2016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同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夏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水建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夏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