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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7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快递员,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住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7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通过QQ聊天工具向郑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实名认证的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苏宁易购账号及密码数据共计5945组,使用上述账号中的优惠券进行下单购买商品,再将所购商品转卖他人牟取利益。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章某某在返回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苑** 幢**单元**室住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招商银行交易记录、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安 
2017年11月30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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