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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镇**幢**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峨山县双江街道西门农贸市场开展检查工作,对被告人钱某某销售药品的摊位进行检查时,被告人钱某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经对销售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钱某某销售的药品疑似假药。经对查获的18个品种的药品送玉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18个品种的药品,其中15种产品被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复方风湿敏胶囊、筋骨康等;2.书证: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关于无主涉嫌销售假药案的调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6.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德辉   
检察员:普忠华   
2017年11月27日    
 

来源: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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