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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蓟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9月份,利用“**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当面和发微信链接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心汇”组织及其收益模式,并许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交纳相应费用注册成为**心汇会员,后再进行静态和动态投资,其中动态投资是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发展第一级会员拿到该下线参与静态投资的百分之六的推荐奖,发展第三级会员拿到百分之四,以此形成独有的“跳级、分润奖励机制”,以吸引会员不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达30多人,层级达到3级以上,并已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庆磊   
2017年11月27日
 

来源:蓟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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