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武汉**有限公司购销员,住**市**区**园**栋**室(户籍地湖北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湖北省公安厅依法指定,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10月26日该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依托其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销员的身份,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套用**省**县**镇卫生院、**省**县疾控中心、**省**县疾控中心的采购备案,分三次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进了万信西林水痘、万信流感成人西林、万信流感儿童西林等二类疫苗,后转手销售给没有二类疫苗采购资质的庞某某。庞某某在**收货后分三次将总价值492800元的疫苗货款汇入张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6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清单、发货申请单、制品出库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燕
2016年11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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