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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00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家园**号。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2017年3月7日经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打工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谈恋爱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张某某的裸照存储在手机里。2015年12月12日,张某某向赵某某提出分手,赵某某对张某某与其分手这件事怀恨在心,将张某某的裸照冲洗出来送到张某某工作的国宾大酒店和张某某家里,向张某某索要3000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杰   
2017年5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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