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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准,于2017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陈文平(已判刑)在昆明市官渡区**村路边,对途径此处的被害人苏某某实施抢劫,抢走苏某某的一部苹果6P1us手机。被告人罗某某抢走手机后逃走,陈文平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7年12月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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