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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室,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城。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同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周某甲因在约定期间内无法归还周某乙的借款,以及想继续找周某乙借钱,遂产生了伪造房产证抵押给周某乙的想法。后周某甲以60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一本盖有“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云阳县国土房管局土地房屋登记业务专用章”、“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云阳县土地房屋勘测所”等印章的重庆市云阳县房屋产权证一本交给周某乙。
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房产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浩 
检察官助理:黎灏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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