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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芩某某涉嫌遗弃罪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石柱县万安街道**小区**幢**单元**(户籍地:石柱县万安街道**路**号**幢**)。因涉嫌遗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已有两个孩子的被告人岑某某发现自己又怀孕,遂打算中止妊娠,因种种原因未中止。2017年6月16日15时许,岑某某在忠县人民医院产下一活体女婴。次日10时许,岑某某出院搭乘出租车从忠县返回石柱县,并决定将女婴放置某处让路人发现并抱去喂养。当日13时许,当车行驶至石柱县三河镇三店村三河组黄泥磅(小地名),岑某某抱着女婴下车,将女婴放在三河组望天丘(小地名)小路边水坑的浮草上,后乘车返回县城。当车行驶至石柱县体育馆后岑某某再次搭车返回现场察看女婴情况,发现女婴仍在原地,岑某某离开。
6月18日8时许,三河组村民发现女婴并报案,女婴随即被送至石柱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5分死亡。经鉴定,被弃女婴与被告人岑某某、邵某某夫妇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被弃女婴系因肺炎死亡,不排除饥饿和环境因素对肺炎的促进作用。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忠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产科住院病历、产科出院记录、电脑胎儿监护图、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新生儿出院记录、石柱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免疫室检验报告单、检验科生化检验报告单、检验科临检检验报告单、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运动轨迹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秦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冉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袁某某、邵某某、毛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DNA检验报告、DNA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病理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将亲生女婴遗弃并最终导致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俐蓉   
检察官助理:曾燕   
2017年10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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