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郑某某、李某某等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6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武隆区**乡原**,出生地重庆市武隆区,住武隆区**镇**路**号**单元。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同月17日由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隆区**乡原**,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武隆区**镇**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贪污罪,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贪污、受贿一案,被告人郑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贪污的事实
2012年以来,李某甲任**乡**,负责、分管交通、水利等工作,2013年以来,郑某某任**乡**,从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等。2014年至2016年,李某甲、郑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分管、从事水利建设的职务便利,共谋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水利资金等共计人民币(下同)15.6万元用于私分。其中:
1.2014年2月左右,李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在杨某某代曾某甲办理结算水利项目资金时,套取3.6万元,后李某甲、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各分得0.9万元;
2.2015年2月左右,李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在刘某甲承包的水利项目中,套取6万元,后李某甲、杨某某各分得1.5万元,郑某某分得3万元;
3.2016年2月左右,李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在李某乙承包的水利项目中,套取6万元,后李某甲、郑某某、杨某某各分得2万元。
2017年7月3日杨某某因怕被查处转2万元给郑某某,同月26日,郑某某被本院拘传到案,同年8月8日,郑某某向本院退还7.9万元。2017年7月26日,李某甲接受区纪委组织调查,并于同月31日向区纪委退还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事业单位合同、**乡政府、党委等文件、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印某某、石某某、张某甲、曾某乙、刘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被告人李某甲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5年,李某甲利用担任**乡**长,分管交通、水利建设的职务之便,收受张某乙1万元、黄某甲1万元、黄某乙0.5万元、刘某乙1万元、张某丙0.5万元共计4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隆**[2012]**号、记账凭证、武隆**[2013]**号、记账凭证、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乙、黄某乙、黄某甲、刘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周庆文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