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卿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荣昌区人,现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天门市人,现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甲、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卿某甲于2007年与被害人石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卿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相识,后刘某某明知卿某甲有配偶,仍与卿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1月22日生育一名女孩。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卿某甲到荣昌区观胜派出所为非婚生子女卿某乙办理上户时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卿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卿某丙、段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卿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DNA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甲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卿某甲、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世明
2017年11月21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