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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廖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7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张某甲为牟利,采取由被告人廖某某到酒店发放色情卡片进行招嫖,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将卖淫女集中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街的租赁屋内,待廖某某将嫖客信息告诉张某甲后,卖淫女则在张某甲的安排下前往酒店进行卖淫,继而收取嫖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廖某某介绍张某甲租赁屋内的卖淫女骆某某到渝中区大溪沟七天酒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嫖客白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廖某某介绍张某甲租赁屋内的卖淫女王某甲到渝中区大坪景程宾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与嫖客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3.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廖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到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锦辉商务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与嫖客王某乙发生性关系。
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白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张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2017年12月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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