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因贪图便宜,在明知电动车系王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7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手中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用于自己使用,后周某某因为没有能掌握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技术,便以1700元的价格转卖给邓某某。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及电瓶价值人民币6795.5元。
2017年7月5日,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云阳县公安局双土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院印)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