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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街道**路**号**单元**-**,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渝A****的小车,在奉节县诗仙东路永安中学门前,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出勘现场时,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0毫克/100毫升;后经万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60.5毫克/100毫升。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胥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血液提取、封存笔录;
7.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滨   
2017年11月3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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