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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被荣昌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飞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苑**栋**单元**(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年8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家属院,采用扯断线后再接线的方式将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1元。
荣昌区公安局民警依法在罗某某处扣押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失主。
2017年5月18日上午,罗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材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17年7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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