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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至邻居被害人吴某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的住所处,强行推开入户门进入吴某某家卧室内,趁吴某某熟睡之机,用手抚摸吴某某乳房等部位,其间吴某某惊醒,其不顾吴某某反对继续抚摸吴某某乳房,并脱去自己的裤子裸露生殖器,要求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其在吴某某持刀相拒绝的情况下离开。
2017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再次至被害人吴某某住所处,强行推开入户门进入吴某某家客厅内,要求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其在吴某某持刀相拒绝的情况下离开。随后,被告人艾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17年6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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