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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舒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2381989********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他人获知被害人罗某某的手机号码,并分别通过微信添加罗某某为微信好友,随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罗某某应舒某某要求,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裸照发给舒某某。同年5月11日,罗某某向舒某某提出分手后,舒某某以将罗某某的裸照交给其丈夫相威胁,向罗某某敲诈5000元。同月12日,舒某某将敲诈数额变更为4000元,罗某某于当日下午在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村4组寨子包(小地名)被迫交给舒某某3000元及1000元的借条一张,舒某某获取现金3000元,未收取借条。随后,舒某某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现金3000元,并已发还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聊天记录照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8月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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