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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2009年5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巫溪县**乡**村**组张某乙家中饮酒后驾驶渝F*****摩托车到单位(**乡**电站)上班。当日18时许,其驾驶该摩托车从单位往巫溪县**镇**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巫溪县鱼鳞乡徐高路18km+30m处,与张某丙驾驶的渝F*****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接到被害人家属周某某报警后,在事发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2017年2月21日,张某甲经巫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张某戊、蔡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3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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