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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重婚罪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酉阳县公安局批准,酉阳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酉阳县公安局批准,酉阳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与原配妻子周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同村村民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在外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已婚并且未与原配妻子周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在外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杨某某明知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高   
检察官助理:丁春燕   
2017年9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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