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4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小南街往缤果城小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重庆市合川区缤果城小区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执勤时查获。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对朱某某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后,遂将朱某某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当天从朱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1.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喻世成   
2017年4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