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书

  • OpenLaw
  • 2018-02-24


(2013)双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龙),男,6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乡。

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4月11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国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阴历七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路经衡阳县曲兰镇时,在一个老人(身份待查)手中拿了罂粟种子,后种植在石牛乡排形山村灯芯组一座叫蛇形山的小山丘上。

2012年4月1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查获。

经清点,被告人陈某某共种植罂粟840株。

经检验,含有罂粟碱成分。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4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国辉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邓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