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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出台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只要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了“情节严重”(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包括: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为多人或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这两个解释,窝藏、转移毒品罪的追诉其实是没有标准的,即只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罪。笔者认为,如此设置追诉标准并不合理。虽然毒品犯罪是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种类,但不同的毒品犯罪危害程度亦不一。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明显比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危害性小。笔者认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作为毒品犯罪中特殊的妨害司法罪,与普通的妨害司法罪诸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有共性特点,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理较之上游犯罪应当适当从轻。在毒品犯罪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对其的处罚也应当从轻,以此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此,笔者建议参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追诉标准进行区别对待:第一,如果行为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将追诉标准设定为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也就是说,如果上游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达到这些标准,即可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否则应当不认为是犯罪;第二,如果行为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将追诉标准设定为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即,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数量达到这些标准的,则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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