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行为
单独设立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并制定追诉标准。按照一般理解,毒赃作为毒品的衍生物,完全属于两个概念。以此推论,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行为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相对要轻。现行刑法将两种罪名置于一个条文且规定相同的法定刑,实际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上述两个解释,现行司法解释对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情节严重情况有数额标准(五万元以上),对追诉标准却没有数额的要求。但是,如果对窝藏、转移、隐瞒少量毒赃行为亦作为犯罪处理,明显有失公允。所以,笔者建议单独设立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