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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46岁。
 
辩护人潘某某,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潘金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代表本单位与镇平大河印象广告公司签订二龙乡灵二线公路标牌制作和栽设合同。
 
11月8日,赵某某在带领该公司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相关安全检查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管检查和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机械带病作业,客货混装,导致发生施工人员袁××等四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潘金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主观恶性相对较轻;2、危害后果相对减少;3、被告人已履行职责,只是没有具体尽到位,后果发生是一果多因导致的;4、认罪态度较好;5、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代表本单位与镇平大河印象广告公司签订二龙乡灵二线公路标牌制作和栽设合同。
 
11月8日,赵某某在带领该公司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相关安全检查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管检查和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机械带病作业,客货混装,导致发生施工人员袁××等四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上述犯罪事实,经庭审公诉人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赵某某关于其因疏于监管,致使王××造成四人死亡事故的供述;证人张××、王××、张××、吕××的证言;镇平县交警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书证材料在卷佐证。
 
经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赵某某对证据材料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危害后果相对减少;认为被告人已履行职责,只是没有具体尽到位,后果发生是一果多因导致的;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之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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