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携带枪支8支从深圳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8支枪型物体均为枪支。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8支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走私仿真枪入境不以牟利为目的,也不涉及利用走私枪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3、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被告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并且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5、在整个走私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属于被他人利用的中间环节,属于从犯;6、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患有××。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走私武器,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携带疑似枪支8支从深圳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
3、现场实物照片,经被告人李某辨认,确认是其携带入境的物品。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李某仿真手枪八支。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李某供述:2016年5月24日早上九点左右,其香港的好友“周某仪”要求其帮忙携带仿真枪入境交给“周某仪”大陆的朋友“阿杰”,晚上七点五十分左右,“周某仪”打电话叫其去香港上水火车站A出口拿货,到了以后,“周某仪”将一个塑料袋交给她,“周某仪”将仿真枪装入两个牛皮信封,让其从深圳福田口岸入境,到了深圳后打电话给“阿杰”。
李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在其行李包里查获8支仿真枪。
这次携带成功后“周某仪”说要请其吃饭并有可能给其一个红包作为报酬。
因为经济不景气,其下班后晚上没事,从香港带化妆品、奶粉入深圳,赚点带工费。
7、深关缉鉴(痕)字[2016]77号《鉴定文书》:证实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8支枪型物品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均为枪支。
8、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武器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受雇于他人,负责运送走私枪支,应认定为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八把仿真手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