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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萧某美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萧某美,女。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某君,广东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某美犯走私武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日,被告人萧某美为赚取带工费,为他人携带货物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的IPAD包装盒里有4支枪型物品。
经鉴定,4支枪型物品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萧某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深刻悔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非常小,患有严重疾病,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萧某美走私武器犯罪事实均属实,另查明:被告人于2016年5月10日自行前往海关缉私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被羁押。
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查验作业表、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萧某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查验照片、检查记录表、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萧某美为了赚取带工费帮助他人走私,可认定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萧某美自行前往海关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预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体现其悔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萧某美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走私枪支四支(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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