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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敖某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核定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850元。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敖某豪,男。
 
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敖某豪携带红酒三支,未经申报,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
 
经计核,偷逃税额人民币1748.70元。
 
经查,被告人敖某豪还于2013年2月2日、2013年3月10日先后携带平板电脑两台、旧手机五台,未经申报,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分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以上指控的依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敖某豪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某豪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敖某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敖某豪携带红酒三支,未经申报,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
 
经计核,偷逃税额人民币1748.70元。
 
经查,被告人敖某豪还于2013年2月2日、2013年3月10日先后携带平板电脑两台、旧手机五台,未经申报,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分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
 
一、物证
 
扣押物品清单、仓库凭单。
 
证实:2013年5月15日,罗湖海关缉私分局现场扣押敖某豪携带的红酒CARRUADESDELAFITE一支、红酒CHATEAUMARGAUXPAVILLONROUGE一支、红酒PENFOLDSBIN407一支。
 
涉案物品被保存于物流仓库。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
 
2、查获经过。
 
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于2013年5月15日现场查获被告人敖某豪涉嫌走私,将该案移交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处理。
 
3、到案经过。
 
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初步调查后认为敖某豪已涉嫌走私犯罪,将该案移交该分局侦查科处理,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3年5月15日对该案刑事立案并于当日对敖某豪刑事拘留。
 
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两份(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表)。
 
证实:被告人敖某豪除本案外在一年内因走私已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2013年2月2日,敖某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同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携带平板电脑2台,未经申报被查获并被处以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10日,敖某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同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携带旧手机5台,未经申报被查获并被处以没收物品及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证实:本案诉讼过程合法。
 
被告人敖某豪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6、身份信息材料。
 
证实:被告人敖某豪的基本身份状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
 
其是为其老板刘先生将涉案三支红酒带到深圳的,未向海关申报,意图蒙混过关。
 
另外,其还于2013年2月2日从罗湖口岸入境,携带IPADMINI平板电脑2台,因未向海关申报而被海关处罚。
 
2013年3月10日,其又从罗湖口岸入境,携带旧手机5台,因未向海关申报而再次被海关处罚。
 
罗湖海关在上述两次处罚中都向其当面送达了文书,其本人也知道若一年内有两次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后再次走私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鉴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3-06)06555号。
 
证实:敖某豪(5月15日走私货物)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1748.7元,核定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1748.7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3-02)01209号。
 
证实:敖某豪(2月2日走私货物)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850元,核定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85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深关计税字(13-03)02209号。
 
证实:敖某豪(3月10日走私货物)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850元,核定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850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照片。
 
证实: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敖某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海关在其行李中查获红酒CARRUADESDELAFITE一支、红酒CHATEAUMARGAUXPAVILLONROUGE一支及红酒PENFOLDSBIN407一支。
 
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
 
经查证属实,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敖某豪归案后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意愿,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某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走私货物三支红酒(红酒品牌、类别等信息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照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部门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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