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入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李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走私龙虾7.5千克入境被现场查获,并被罗湖海关行政处罚;2013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走私旧IC芯片4300粒入境被现场查获,并被罗湖海关行政处罚;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走私旧手机5部入境被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现场查获货物(照片),证实: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申报的情况下非法携带旧IPHONE手机元配件1台,旧触屏智能手机元配件4台自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
 
经查,在其行李中查获旧手机5部,不向海关申报。
 
当日罗湖海关将该案移交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处理,随案移交被告人李某某。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
 
经检查,在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旧手机5部,未向海关申报。
 
并经查核,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年之内已有两次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侦查机关决定立案。
 
3、被告人李某某身份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扣押清单、旅检现场查验记录,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
 
经检查,在当事人随身行李中查获旧手机5部,上述货物被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海关处罚记录,证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罗湖口岸走私龙虾7.5千克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2013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罗湖口岸走私旧IC4300粒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
 
罗湖海关对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处理,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2012年11月起开始在罗湖和皇岗口岸兼职做水客。
 
4月19日携带旧手机5部从罗湖口岸入境,没有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查获。
 
这些货物是在上水附近从陈某处拿来的,准备带到罗湖口岸给一名叫阿晶的女性。
 
不申报是因为想逃避海关监管。
 
我知道一年内3次走私的相关规定,我曾于2012年5月4日、2013年3月7日因为携带龙虾和旧IC芯片没有申报,被海关处罚过,携带的东西都被没收了还被罚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查缴的走私货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