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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韩某某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怀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现住址:怀仁县**家园**区**栋**单元**室。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13日被怀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以给刘某某女儿往怀仁云东中学办理入学手续为由骗取其现金35000元。

2、2017年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给马某甲办理芦子沟煤矿工作为由骗取马某甲姐姐马某乙26000元,之后谎称工作已办成,以矿上给马某甲开资的名义将其中约5000元打入马某甲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2018年5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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