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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甲诈骗罪与危险驾驶罪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刑诉〔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9年**月**日出生,现年48岁,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2017 年11月23 日因无证驾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5 日,2017年12 月8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 月中旬受害人张某丙接到一单定做门(328套钢木套装门) 的生意,由于原供货商停业,他就电话联系张某甲,最后张某丙以70000 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定做328套钢木套装门,并于当日给张某甲分两次共打40000 元定金。之后张某甲一直没有找厂家做门,把钱还债或自己消费。同年9 月28日,张某甲打电话谎称门已经基本做好可以发货,让张某丙给其打剩下的尾款,10 月2 日张某丙把剩下的30000元打到张某甲提供的卡号上,之后张某甲将钱还债或自己消费,没有定做门。之后张某丙催要门时,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做门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A****2大众宝来汽车在无极县沿302线由西向东行驶,在东朱村附近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受损,车主受伤。

经委托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新司鉴中心【2017】酒检字第764号”司法检验报告书鉴定,检验结果为“被检测者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1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诈骗)、报案材料、订货单、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张某丙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发货的相片、张某甲贷款明细、户籍证明、危险驾驶案受理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鉴定审批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到案经过、无极县公安局交警队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双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抓捕过程;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证人杨某某、李某甲、安某某、刘某甲、某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张某丙陈述;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壹张;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琛   

2018年1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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