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武汉藤依藤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广埠屯长江传媒大厦1702、1703、1705室设立武汉藤依藤木有限公司(实为空壳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后,被告人贾某某即伙同他人,以该公司有生产工厂、产品销路好,手上有大量订单为由宣传公司,骗取他人信任,并以发展该公司为由,以短期、高收益、高回报的方式(2.5%的月息及相关奖励)吸引60岁左右及以上的老年人来集资,骗取老年人的钱财。
截止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共计向李某乙、孙某等160余人集资,集资金额291万元,涉及利息43.44万元。
被告人贾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并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租用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8号“长江传媒大厦”1702、1703、1705室,注册成立武汉藤依藤木有限公司(实为“空壳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后,贾某某伙同他人,招募、指使公司员工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有生产工厂、产品销路好以及有大量订单,骗取他人信任,并以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采取以承诺六个月为期、支付2.5%月息的高额利息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社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进行集资。
截止2014年6月25日,贾某某等人共计向160余人非法集资,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91万元,涉及利息人民币共计43.44万元。
被告人贾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李某乙、潘某、孙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甲、胡某、尹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借款合同及收据;企业登记信息表、相关宣传资料等书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湖北中砺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大会司字(2014)第003号司法鉴定报告;电子数据光盘及电子帐明细复印件;银行卡查询明细等其他材料;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贾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