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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曾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6411110013),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芦镇崇圣村岭下38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曾某某、辩护人张文锋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8月份间,被告人曾某某向被害人余建新谎称一个叫“陈金扬”的人委托其出售位于黄石工业园区内0.84亩店面地皮实为莆田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骗取被害人余建新的信任,尔后,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余建新口头约定该地皮以每亩9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余建新。
2005年2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以该地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被害人余建新收取定金人民币29500元后携款潜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建新的陈述、证人余建源的证言、现场照片、辩认笔录、证明、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侦查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的亲戚代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在本院候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2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成立。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能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的亲属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元,归还被害人余建新;
三、继续向被告人曾某某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归还被害人余建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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