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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州区律师辩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什么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甲。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开始担任开县XX建材厂法人代表,负责厂内财务、劳动、生产安全等工作。被害人袁某1系该厂工人。XX年5月8日下午18时,被害人袁某1到其工厂工作区域的碎石机平合处维护机器设备,因该平台未设置护栏,且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袁某1佩戴安全带,导致袁某1从平台上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开县XX建材厂赔偿被害人袁某1家属共计人民币85万元。XX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赵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为了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用工合同,证实:袁某1系开县XX建材厂职工,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死亡为工伤,死亡时间为XX年5月8日。
3.病历资料、死亡证明,证实:袁某1被送至重庆市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4.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证实:XX建材厂进行了安全培训。
5.赔偿协议、收条,证实:事故发生后,赵某甲代表XX建材厂与袁某1家属周某、袁某2达成赔偿协议,85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6.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开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袁某1的死亡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情况说明,证实:XX建材厂书面说明XX年5月8日袁某1事故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8.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出资情况、开县XX建材厂记录,证实:开县XX建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均为赵某甲。赵某甲负责厂里的安全工作并主持了安全培训。
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证实:事故发生前,因开县XX建材厂存在安全隐患,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前曾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10.抓获经过,证实:XX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11.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开县XX建材厂2013年之后主要负责人是赵某甲。赵某甲负责包括安全、生产、财务等工作,矿长钱某也负责安全、生产方面。XX年5月8日我得知厂里出了事,人已经死了。后来厂里与袁某1家属达成协议,一共赔偿了85万元。
12.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我主要负责XX建材厂的采供、安排生产工作等任务。赵某甲是法人代表,也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证也是赵某甲通过安检局学习获得的。厂里开安全生产会议,赵某甲也参加。我和赵某甲都知道二楼平台没有安全护栏的问题。袁某1在打扫二楼平台时,从上面摔下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XX年5月8日晚6点左右,袁某1说去二楼平台打扫。后来听说出事了,我就赶过去,看到袁某1侧身躺在地上。当时袁某1还是清醒的,他对我说“钱师傅,我摔下来了”,当时彭某也在。后来赵某甲、钱某来了就把人送去抢救。我去二楼平台发现袁某1没有系安全绳。在出事之前,我提出过二楼没有护栏的问题,赵某甲、钱某都知道。于是在二楼加了安全绳并装了铁门,一般不让工人去。由于袁某1没有系安全绳,所以出了事。
14.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袁某1出事的时候,二楼平台没有防护栏。厂里的安全会议上,赵某甲也讲过话。
1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XX年5月的一天,我到XX建材厂拉碎石,我在厂里吃了晚饭后,谢某2跑来告诉我们袁某1出事了,我们跑过去后,看见袁某1躺在平台下面。厂里就安排人把袁某1送到万州的医院去,抢救了一两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袁某1死亡了。
1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XX年5月8日晚6时左右,我在一楼平台给机器打黄油,袁某1在二楼打扫。突然听见一声响,我看见袁某1躺在地上没动了,于是赶紧去叫人。钱某和袁某1老婆就将袁某1送到医院抢救,当晚八九点钟听说袁某1死了。后来厂里与袁某1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
17.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彭某和袁某1现去工作现场,我后去。我才去就听到彭某跑来说袁某1掉到地上了,我就去喊人帮忙。
18.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XX建材厂的工人,在厂里的安全会议上,赵某甲会对我们进行过安全方面的培训。
19.证人周某(系袁某1老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去听到碎石机那边“咚”的一声,当时并未注意,后来才知道是袁某1摔下来了。厂里派车把袁某1送到医院抢救,我也跟着去了,后来袁某1没能抢救过来,还是死了。
20.证人袁某3的证言,证实:我父亲袁某1在XX建材厂上班时出事了,经抢救无效死亡,厂方与我母亲、弟弟签了赔偿协议,钱打给我弟弟袁某2了。
21.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在XX建材厂上班时出事死亡了,事后厂方和我们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在赔偿款都已履行完了。
2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XX年开始,我担任开县XX建材厂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厂里的全面工作,包括财务、劳动、安全工作。XX年5月8日晚6时左右,谢某2跑来说袁某1摔地上了。于是钱某和杨某开车将袁某1送到医院抢救,袁某1老婆也在场,后来袁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某1出事的平台没有安装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厂方和袁某1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我们厂里一共赔偿了85万元。
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开县XX建材厂二破平台至底部料场高5.54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赵某甲的悔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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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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