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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6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上海市公刘某某陀分局1969年**月**日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3708251969********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陀分局侦查终结,以故罪,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于2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延长审刘某某期限半个月,并于2017年6月30日、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9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起,被告人刘某某向刘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租借本市普陀区**路**弄**号二楼对外出租,后被告人刘某某默许承租人在该处一楼消防通道内搭建违章建筑,并收取租金。2014年9月,周某某租借该处消防通道搭建房屋用于堆放物品和居住。2017年2刘某某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正玉房屋内储存的锂电池故障起火,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刘某某玉等四人当场死亡。
 
经查,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因封闭该处安全出口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因该处占用消防通道,向被告人刘某某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即赶至现场参与火灾救援,途中拨打刘某某话,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获得谅解。
 
上述事刘某某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樊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刘某某,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租借涉案房屋并对外出租,周XX系承租人并搭建违章房屋,后发生火灾康某某。张某某证蒋某某韦证言樊某某,邵某某0王某某其吴某某人陈某甲刘某某租借该处一楼刘某某道并进行违章搭建,2011年因占用消防通道等被公安机关等部门取缔,后拆除了阁楼下一韦某某保留了阁楼未拆除的事实。
 
3.证刘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房型图、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合作协议等,证明被徐某某某以陈某乙个人名义自2008年起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租借普陀区中山北路2605弄43号二楼的事实。
 
4.房屋刘某某同及照片,证明被告人14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9月签订出租合同。
 
5.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证人孙某某和冯某言刘某某,证明石泉路派出所对案发地点进行检查,发现消防通道被占用情况,向被告人刘出消孙某某防冯某某见。
 
6.情况说明,证明在2013年3月在案发地点消防通道存在违法占用而被查刘某某况。
 
7.情况说明、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海城公寓裙房一层东侧疏散通道存在消防隐患;经查明起火部位为海城公寓裙房一层东侧通道内房间;起火点位该房间内底层中部偏北处;起火原因为锂电池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8.身份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经对四名死者进行尸检,周XX、周得邦、周楠、王凤梅均符合生前在火场中死亡。
 
9.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收据、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照片,证明2013年8月因被告人刘某某将中山北路2605弄43号安全出口封闭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0.工作情况、手机记录截刘某某明本案案发情况。
 
11.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经调解,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二人合伙租借路**弄**号二楼用于对外出租,并将消防通道刘某某周XX等人,经过改造后由周XX等人使用,后发生火灾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消刘某某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刘某某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刘某某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到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刘某某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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