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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聚众淫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OpenLaw
  • 2018-02-26
(2016)粤0306刑初387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喻某某,男。

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78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犯聚众淫乱罪。

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娟(兼)

书记员张思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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