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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注册账号后发布淫秽视频,热度共计11万余,被判六个月

  • Alpha
  • 2023-05-17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雷某使用自己在“XX”网站上注册的名为“XXXX”的账号,在该网站发布9个淫秽视频,热度共计11万余。
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郭君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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