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张某某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暂住上海市虹口区张某某x路张某某x弄张某某号张某某x室。
2010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传唤并拘留。
同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地铁x号线张某某x路地铁站内向张某某出售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4份,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2份,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4份。
经鉴定,上述4份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系假冒伪造。
2010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张某某x路x号张某某张某某门口向张某某出售张某某公司定额发票50份、张某某有限公司定额发票25份,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在本市虹口区张某某x路x弄x号x室其暂住处查获各类发票共计561份。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同时认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票、赃款、网页截图、搜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发票640余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发票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