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满娃”,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5311034615,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群峰乡永胜村蒲竹溪组。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
 
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马仁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7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洪江市群峰乡永胜村蒲竹溪组杨某某家中发现一把自制火药枪支并依法予以收缴。
 
经调查,该枪系杨某某去世的爷爷遗留下来并一直存放在其家中由其保管。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火枪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小毛、杨早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枪支鉴定书,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马仁斌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属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