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租住房屋设置卖淫场所,介绍多人前往场所内嫖娼

  • Alpha
  • 2023-07-18
案例来源: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XX)青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20XX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0XX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某,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诉(20XX)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X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间,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租住的本市城中区XX房屋中设置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刘某、赵某进行卖淫,在周某的介绍下马某、尹某、张某等人多次前往卖淫场所内进行嫖娼,以每次100元或150元的价格收取嫖资,周某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10.9万余元。20XX年10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山东省荣成市XX港口被办案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容留、介绍两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并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说明、微信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与陈述;经法庭确认,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间,被告人周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城中区XX房屋中设置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刘某、赵某进行卖淫,在被告人周某的介绍下马某、尹某、张某等人多次前往卖淫场所进行嫖娼,每次以100元或150元的价格支付嫖资,周某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共计10.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说明、微信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10.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已扣除先行拘留1日,指定监视居住折抵46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10.9万元。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