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民警在一按摩店内抓获一对卖淫男女,竟一直从事卖淫勾当

  • Alpha
  • 2023-07-03
案例来源:余干县人民法院,(20XX)赣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XX年9月7日被余干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余干县侦查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XX〕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XX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9月6日23时许,余干县侦查机关民警在XXXX店检查发现该按摩店内有一对卖淫男女。该按摩店有赵某、钱某、向某这三位卖淫女、被告人杨某租赁该场所经营按摩店,提供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抽取60元的台费。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人员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赵某、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三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