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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胡某某、刁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公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6********,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街道**村。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青岛市市北区**花园小区。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费县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刁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面值十元(编号为R8A6530672、A6R8530672)、二十元(JL86505286、TX25062098)的第五套人民币,以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提供伪造假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假币版样,向被告人刁某某传授伪造货币的方法,被告人刁某某负责生产打印假币、发货,三人各自销售。分别销售给杨庆林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140张、刘家源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100张、何宇航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2张、赵同波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130张、王健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54张、网名为“省委常委”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2000张,共计销售假币2426张,面值金额47520元。

2017年3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民警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天天快递配货站将被告人刁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欲发往上海等地的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954张,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2张,总面额19100元;在刁传亮租住的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查获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556张,总面额11120元;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142张,面额2840元;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14张,面额140元;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90张,面额900元,共计查获假币1758张,面值金额34100元;查获用于打印假币的烫金机、彩色打印机等设备一宗。

在河东区**街道**村肥羊汤馆二楼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46张,扣押快递单号为560641673888的包裹内面值20元的假币500张,共计查获假币546张,面值金额10920元;查获制作假币的印花模、凹凸模具等工具一宗。

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刁某某共计伪造假币4730张,面值金额92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等笔录;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假币等物证;快递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刁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雨   

2018年1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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