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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祝某某伪造货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祝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8年1月5日、3月8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5日、2018年2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祝某某通过QQ群贩卖假币,获得相关信息后,2017年5月份,被告人祝某某购进彩色打印机、假币电子版、假币空白纸、印章、壁纸刀等伪造假币的工具,在沛县龙固镇龙东村1051号其家中,伪造面值100元、20元、10元的人民币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伪造的人民币面额合计4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

4.中国人民银行沛县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令某某伪造货币,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18年3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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