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佛顺法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某某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8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三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某未缴纳罚金九万元,已进行个人财产申报,并提交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11月获得嘉奖。
累计扣1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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