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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伙同他人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61万余元

  • Alpha
  • 2023-06-28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20XX年3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XX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起,被告人谢某伙同袁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抖音店铺“壮汉服饰个体店”及微信对外销售假冒“始祖鸟”品牌服装、鞋。20XX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谢某处扣押假冒“始祖鸟”品牌服装、鞋544件。经司法审计,20XX年5月至案发,谢某销售金额61万余元,待销售假货货值金额11万余元。
20XX年9月7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退出违法所得16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袁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A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等,抖音店铺交易记录,B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代管款收据,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对外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连同已退缴的部分、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依法予以没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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