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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收购二手驱动器,进行翻新并自行贴上品牌商标,对外销售

  • Alpha
  • 2023-07-10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段某、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XX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XX年起,被告人江某在未取得三菱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租用广东省XX室门面房分别作为组装、堆放场所,雇佣被告人段某、龚某分别负责清洗、检修等,通过先收购二手驱动器,再进行翻新并自行贴上三菱品牌商标,最后通过在淘宝平台开设“晚枫自动化”店铺对外销售的模式,非法牟利。
经审计,20XX年2月至20XX年9月期间,被告人江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系列电子产品,涉案数量428个,涉案金额共计11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1年7月至20XX年9月被告人段某在职期间,参与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系列电子产品涉案数量232个,涉案金额共计77万余元;20XX年2月至20XX年9月被告人龚某在职期间,参与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系列电子产品涉案数量165个,涉案金额共计62万余元。
被告人江某于20XX年9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段某、龚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于同日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江某、段某、龚某与权利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权利人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江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段某、龚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淘宝交易页面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李春焕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审计报告》及附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相关照片;三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段某、龚某互相结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故现场查扣的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亦应计算在非法经营数额内。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应予扣减现场查扣的未销售产品价值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段某、龚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段某、龚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于审理中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违法所得、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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