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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爆炸罪被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抚宁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爆炸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转逮捕。
 
本案由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杜某某原为夫妻,后双方离婚仍在一起生活。案发前,宋某某与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宋某某将杜某某骂跑。2015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来到张某某家找杜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在张家扬言点燃液化气罐将房子崩了,杀了她全家,后宋某某进到张家堂屋,将液化气罐气体放出,用打火机点燃毛巾扔向排气的液化气罐,因故未爆炸。后宋某某又进入张家东屋,先后用打火机将床垫、窗帘、门帘等物品点燃,均被在场的张某某扑灭。经价格鉴定,张家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谅解书;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揣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烧毁物品价格鉴定;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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