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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爆炸罪被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杨某某,男,籍贯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村**组。因涉嫌爆炸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事先自制的爆炸装置秘密前往蒲某某家楼下,将爆炸装置放置于某某某家门口墙角处,将该装置引爆后逃离现场。其后,该爆炸装置当场爆炸。经鉴定:1.该爆炸装置具有毁损物品的能力,对人体亦有一定的杀伤力;2.爆炸造成被害人蒲某某家庭经济损失人民币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泄私愤,将自制爆炸装置放置于被害人门口并引燃,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光文
检察官助理:符宁海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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