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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利用自身职权便利,放弃审查不符资格的资料,致使两家通过初审,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湖北省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2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31972********,中共党员,汉族,本科文化,现任枣阳市**局**科**,住枣阳市**院。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于同年5月17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19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确有羁押必要,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7年8月19日;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 月16 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粮食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15]19号”), 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等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资金。文件明确规定:新粮食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向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提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组织人员,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筛选、汇总,上报市(州)粮食局、财政局。枣阳粮食局根据该文件精神,安排该局调控科负责此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由被告人段某甲具体经办。

2015年4月,枣阳市**专业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耿某甲(另案处理)制作了虚假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申报资料》,向枣阳市粮食局申报收纳中转库项目。被告人段某甲在审查中,放弃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擅自决定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甲合作社通过初审,并上报至襄阳市、湖北省粮食局。2015年7月,湖北省财政厅批准了**甲合作社的项目。同年10月10日,耿某甲骗得国家项目补助资金60万元。

2016年 3月,枣阳市民沈某某(另案处理)借用枣阳市**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乙合作社”)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申报资料》,申报收纳中转库项目。被告人段某甲在审查该项目过程中,采取上述同样手段,擅自决定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乙合作社通过初审,并上报至襄阳市、湖北省粮食局。2017年1月19日,沈某某骗得国家项目补助资金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合作社和**乙合作社制作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项目申报资料》、《湖北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粮设施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枣阳市财政局拨付60万资金的手续、银行转账凭证、耿某甲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鲍某甲、鲍某乙、李某某、雷某某、沈某某、尹某某、耿某甲、江某某、张某某、耿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富粤   

2017年11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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